为严肃考风考纪,形成良好的教学和学习风气,维护学校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必须当即制止并提出口头警告
1、故意不按指定的座位入座的;
2、开考后30分钟内离开考场的;
3、未宣布开考令前答卷的或终考时间宣布后继续答卷的;
4、位桌、衣袋内及座位附近存放按规定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的;
5、左顾右盼或交头接耳或随意讲话,情节轻微的;
6、交卷后仍在考场及附近逗留的;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应将违纪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学校将给予考生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受口头警告后继续违纪或两次受到口头警告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强行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9、在考试过程互打暗号、手势或利用通信工具但未造成后果的;
10、将规定必须留下的试卷或答题卷带出考场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但未造成后果的;
12、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但未造成后果的;
1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班级、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应将违纪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并及时告之流动监考员或巡考、纪检人员,学校将给予考生警告或记过处分。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或传接违禁物品已造成后果的;
16、互相校对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17、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卷、考试资料或作弊证据的;
1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的;
19、为其他考生提供答案或禁带物品的;
20、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题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21、明知他人作弊,在学校调查中隐瞒实情的;
四、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应将违纪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并及时告之流动监考、巡考或纪检人员,学校将给予考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2、有多次违纪行为的;
23、组织多人集体作弊为首的;
24、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带出场外由他人做好后传回场内的;
25、顶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顶替考试的;
26、考试前窃取、泄漏试题或答案的;
27、试卷上交后涂改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28、诬陷、威胁、侮辱其他考生或粗暴对待考试工作人员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29、在调查违纪过程中态度恶劣的;
30、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其答卷与他人雷同的。
注: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其该科学分,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