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 进行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安庆市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以下八种违规补课行为:

    1. 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补课的;

    2. 教师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集体补课的;

    3.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有偿补课的;

    4.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5.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用于开展针对中小学生有偿办学办班及补课等经营性活动的;

    6. 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补课的;

    7.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8.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家长信息并从中牟取利益。

    第三条 教师违规补课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属屡教不改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通报批评,同时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师德考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除上述处罚外,给予行政记过,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学校中层干部,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免除其中层干部职务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得者,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四条 学校有关负责人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的,一经查实,本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全市通报。若再次出现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行为,视情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校是治理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的责任主体。凡违反规定违规补课或出现违规补课现象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学校不得评先评优。在一年时间内,凡发生教师违规补课问题,查实一人次的学校,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累计查实两人次的,取消校长本年度评选先进、竞聘本职级及以上职务资格;累计查实三人次以上的,视情给予校长纪律处分。属市管干部,由市教育局上报给予纪律处分。学校按本规定由校本级自行查处的违规补课问题,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不再追究学校及校长的责任。

    第六条 民办学校擅自扩大办学范围、改变办学层次、类别,违规面向中小学扩大范围招生、开办补习班或为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清退违规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当年年检不合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城区各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省新颁布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