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中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方案

    一、潜山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爱民

    副组长:余宏生、朱小闯、王爱民

    成  员:朱春生、李玉华、徐舒曼 、孙继业、张永生、仰何来、孙黄节

    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任:李玉华

    成员:涂永忠、余本涛、郑旗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助学金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安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国家助学金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0]370号)潜教财[2010]17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阶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我校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不含复、借、转及计划外后录部分)。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我校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将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1000元、2000元、3000元,享受中央彩票公益金者原则不覆盖。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三等助学金学生条件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

    2、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符合二等助学金学生条件认定:

    1、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3、父母双方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享受一等助学金。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本年度10月初我校将根据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和预算,于10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

    第九条  宣传工作。学校将利用公示栏,校园广播对学生广泛宣传,专门召开班主任会议宣传布置这项工作。

    第十条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进行,由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和家长在了解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向学校领取、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初审。学生将《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上交班主任。凡提出助学金申请的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因故无法提供者,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必须写明身份证号码。班主任召集班委会按规定条件进行评议并初定名单,在《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审核意见一栏填写初评意见,并将《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评审公示。助学金每学年秋季开学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已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师生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公示无异议,学校在《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栏填写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4、学校审核汇总。学校汇总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潜山中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情况统计表》,分别以纸质(一式2份)和电子稿的形式,报送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银行代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原则。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学校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发放银行储蓄卡。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丢失或损坏,到代发银行营业网点按照银行规定自行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已确定专人负责本校的助学金及相关资助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一定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经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方案解释权在潜山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