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潜山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2016年9月2日行政会议通过)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各岗位的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做如下规定。

    (一)行政人员、教辅及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另行规定。

    1、行政、教辅及后勤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行政、教辅及后勤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得处理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学校不定期组织检查;凡因公需要离开学校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工作记录簿上登记。

    3、行政、教辅及后勤人员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制,每天签到两次,上下午各签一次,无故不签到者,按旷工论处。行政人员、职员因公出差需告知分管领导。

   (二)教师上课,按课表考勤,根据班级日志核实后填写考勤表。行政值班人员每天巡视抽查。

   (三)学校或处室召开的会议及教研活动的考勤实行点名制或签到制,不出席的每次扣50元。

   (四)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返校后立即销假。

    1、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超过三天的应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2、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的由分管校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校长批准。请假期间其所授课由教师本人与年级组长、教务主任协商安排。请假单报教务处登记考勤。

    3、教辅及后勤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主任批准,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的由分管校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校长批准。请假期间其工作由本人与分管领导协商安排。请假期间其工作由本人与分管领导协商安排。请假单报校办公室登记考勤。

    4、二级机构成员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校长批准;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校长向上级主管领导请假。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本人与相关部门协商安排。请假单报校办公室登记考勤。

    5、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天数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送子女入学,安庆市区一天,省内其它城市二天,外省按往返所需时间另加一天。

    6、教职工若有特殊情况,如急病或家中突然发生重大事故,确实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或电话向处室负责人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补办手续时应有医院或有关方面的证明。无特殊情况者一律不予补假,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每月的考勤情况由各处室统计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校办室,考勤结果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月内学校正常活动不缺席,不请假,不旷工(课),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不私自调课,行政、教辅及后勤人员,不请人代班(因公除外),视为满勤。

   (六)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时,根据假期的长短扣发有关补贴和工资。

    1、病假:每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不扣满勤奖;每月病假累计4至7天,扣一周满勤奖;每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扣一个月满勤奖;跨月连续请假累计计算;全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精神办理。

    2、事假:每月事假累计5天以内(含5天),扣一周满勤奖;每月事假超过5天,扣一个月满勤奖;全年事假超过15天的,按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精神扣发。

    3、旷工:旷课一节,扣除一个月满勤奖的1/12(超过两节的按旷工一天扣除),旷工一天,扣除一个月满勤奖的1/6;旷工二天,扣除一个月满勤奖的1/2;旷工三天,扣除一个月满勤奖;旷工超过三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事假、旷工,扣除实际缺勤日课时津贴。

    5、婚、丧、产假的假期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假间不享受课时津贴和满勤奖。

    (七)咨询员、教研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9年8月职代会通过,经2016年9月2日行政会修订,2016年9月执行。

    (九)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婚假、产假、丧假的相关文件规定

    1、婚假:3天。

    2、产假:正常生育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剖宫产增加15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流产: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满7个月以上终止任娠的产假为98天。

    3、丧假:直属亲属及配偶的直属亲属去世的,7天丧假。

    注:1、婚假、产假、护理假和丧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参阅文件:《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元月)及《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皖人社秘〔2013〕290号)节选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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