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

    第一条 按照省、市、县有关高中招生文件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和假条,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教务处要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入学或旁听。

    第三条教务处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申报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校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档案由班主任组织整理,教务处统一保管,如学生转学、升学、入伍、就业等需要档案的,由教务处负责转递。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教务处、政教处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有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

    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患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劝其休学。

    第六条为了保障每一个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原则上学校不设重点班。分班时充分考虑性别比例、学习成绩等因素,将新生均匀搭配。学生按学校规定分班后,不得随意调换班级。

    第七条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复学、借读、插班生)。

    二、考

    第八条学校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九条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由政教处组织实施,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十条改进考试方法,控制考试次数。非毕业班每学期举行期中和期末考试。毕业班实行月考制度(全年5-6次)。鼓励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检查结果要登记造册留存。不良结果要及时告之家长,劝诫学生积极治疗。

    第十一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中、期末考试加权计算,权重比依次为3:3:4。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非学业水平测试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学业水平测试学科考试评价办法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负责,交政教处审核。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全班学生、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学生操行要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政教工作的副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

    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教务处核准,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按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学优生、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发给奖状、奖品并张榜分布,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学校将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或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可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政教处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班主任、政教处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准允休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因病康复需提前复学的,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并征得家长准予,经班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再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五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时间内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不接收转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学额、班额的接收可能,可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教务处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统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普高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征得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借读生必须皖规定缴纳借读费。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务员、班主任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认真填写和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学籍鉴证的有关表格、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长期保存。学校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注: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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