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全总《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基本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要符合中央有关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工会财务纪律,坚持依法聚财、依法管财、依法用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充分体现中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把服务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使工会经费的使用真正惠及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关于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基层工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经费独立管理和独立核算。所有工会经费收支必须通过工会经费账户,并纳入工会会计核算。

    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根据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缴。基层工会经费不足时,所在单位行政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将应由行政列支的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转移到工会经费账户列支,不得利用工会经费账户转移行政资金违规开支。

    基层工会要强化预算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全总《通知》中规定的“八个不准”,做到凭证合规、手续完备、附件齐全。工会会员必须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

    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同级经审组织的审查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关于基层工会有关经费开支的规定

   (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和春游等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会员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使用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的地点应限制在所在城市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

   (二)有关奖励、补助、慰问等支出。基层工会向会员或职工发放有关奖金、补助费、慰问金(品)时,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按照下列项目和限额标准发放。

    1、在开展职工教育、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可对优秀职工(学员)、获奖集体、获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最高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其它等次依次做相应递减,获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2、在开展各类职工活动中,可参照本地、本行业工作餐标准安排参加人员工作餐、夜餐,或向参加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3、对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给予适当奖励,平均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4、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5、会员生日慰问品,可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对发生困难的会员个人及家庭发放慰问金,参照本地、本行业规定的标准。    

    上述奖金、补助费、慰问金(品)的发放,各市、省直、省产业工会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总工会备案。各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经费状况制定明确的发放标准,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三)组织观看电影、发放慰问品的方式。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向会员发放慰问品,应以方便会员工作、生活为原则,采取适当方式。

    1、组织会员看电影,可统一安排集体观看,也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券。

    2、向会员发放慰问品,尽可能采用实物形式。

      安徽省总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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