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中学财产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产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保证。校产管理的好坏,关系到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为管好用好校产,以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产管理的任务:1、有计划地充实与更新教学设备;2、维护校舍的完好,及时消除危房,依法抵制各种侵犯学校财产的行为,减少和避免公物的损坏和损失,维护校产的安全;3、全面建立制度,设置帐卡。

    第三条:设立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四条:做好校产管理工作。重要的是有赖于全校师生的主人翁责任感。校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校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校产在培养人才活动中的最佳效益。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产实行专管和兼管相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学校总务处的事务员与司务长,教导处的实验员,图书管理员与卫生保健员均为校产专管人员,其它负有校产管理责任的师生员工均为校产的兼管人员,不论专管、兼管,都一律实行校产管理责任制,对玩忽职守造成校产损失者均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凡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现统一建帐,归口分管,层层对口,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校产管理责任制。

    1、图书和教学资料均应由图书室负责登记、编目,并在总务处办理资产登记后再由图书室向外出借和供人阅览。各处(室)、组集体领用的图书资料,由处(室)、组负责同志向图书室办理手续,负责保管。

    2、电教室、微机室等功能室所购磁带、录像带、软盘及其电教设备与配件;理、化、生实验仪器及设备,由操作管理员、实验员在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自行管理使用。

    3、体、音、美、卫生保健室所购物品,由总务处验收、登记,然后由上述各部门保管员领取、保管、使用。

    4、食堂所购固定资产,亦必须在总务处办理验收、领用手续,由专人管理。

    5、各处(室)所购属固定资产的设备,均在总务处办理验收、领用手续,并由各组专人保管。

    第七条:班级财产于每学期开学前由总务处清点交班主任,再由班主任将课桌椅、门窗玻璃、电器、设备和卫生工具定点到人,实行责任制管理。

    学生宿舍财产由总务处于学生进入宿舍时,点交给班主任或公寓管理员,定点到人,责任管理。

    各处(室)、组办公室内办公用具,于每学期开学前由总务处清点交处(室)、组负责同志,自行保管。

    第八条:校舍、场地及水、电和电话管理,由总务处在分工中指定专人进行兼职管理。

    第九条:体育器械由专人管理。

    管理规定

    第十条:校内各处电器装置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线路、电灯的走向,升降电灯高度,另装插座、开关。校舍内任何人不得烧电炉。

    第十一条:全校教室、场地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无权外借。经学校同意外借的教室、场地,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一切财物,不得随意挪动。

    第十三条:校内各办公室、公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堆放私人财物。

    第十四条:校内一切公房属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强行占用,不准在校内建造私房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五条:学校一切教学设备、仪器与图书原则上一律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应经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十六条: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归还一切学校财产,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据或变相占据学校财物。各处(室)、组校产保管人员换岗,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否则,一切差错均由原保管人负责。

    第十七条:每学期结束时由校产领导小组成员,对班级设备,贵重教学仪器与设备查核一次,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保管使用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搞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校产实行集中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并根据不同特点,定期烘晒、通电、擦油、密封,做好防尘、防潮、防变形、防腐蚀工作,以保持仪器、设备性能的完好。对于一定有效使用期限的校产,超过使用期限要及时进行更新事维修,特别是带有危险性的设备。

    第十九条:凡属报废的仪器、图书及其它设备,经鉴定后由管理人员填完报废单,由教、总两处主任签字,并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任何人不得私自报废财产。

    第四章 损坏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校产凡属自然损坏、经班主任、有关处(室)组负责人证明,报总务处派人查验后,予以及时修理或调换。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墙壁、桌椅上刻写、踏踢、刻画,发现后予以教育外,处以1-10元的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凡有意损坏校产,视其情节轻重与损坏程度,按原价的40%-100%赔偿,或处以加倍赔偿。赔偿金额已达《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规定金额者,按《条例》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管理责任到人的校产,于每学期末清点上交总务处,校产领导小组则根据管理的好坏予以一定的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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